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1、关于自书遗嘱的份数,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份就可以了,当然根据需要多写几份也可以。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3、(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4、(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5、(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6、因此,自书遗嘱份数并没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7、【法律依据】
8、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自书遗嘱的效力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