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偿补课破坏了良性的教师群落生态平衡。贬损了教师群体社会声誉,由于有偿补课负面清单带来的“免疫力低下”,降低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破坏了教师群落的内部生态平衡,教师的职业观、价值观不同程度被扭曲,使得师德师风建设无法有效开展。
2、有偿补课扭曲了中小学组织的宗旨使命。有偿补课严重模糊了中小学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和使命,正如《规定》中所言,这一现象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3、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属性,将公共教育资源私人产品化、商品化,不仅损害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更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4、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法律对于学校和教师职业的定位与要求,禁止有偿补课由学校、教师对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决定,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
1、小学教师不允许做有偿补课之类兼职,但与教学无关的课外兼职还是可以的。
2、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世界各国的惯例,其基本出发点都类似,就是认为会破坏教育生态,把本该在学校传授的知识,移植到课外,造成教育不公,尤其是基础教育的不公。
1、在编教师在外兼职是禁止的,而且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要分清主次。
2、在编的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兼职是禁止的。如果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时,兼职才是禁止的。
3、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总之,现阶段的大班制的教学加上学生本身的水平差距,在职教师很难做到照顾好每一位同学的发展,所以课外辅导班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与市场,但主要老师们格外注意政策限制,提前规避风险。是否兼职取决于教师们自身的选择,但还是建议,在完成好本职在校工作的同时,兼职量力而行,适度分配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