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存量房地产买卖,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通过这个描述可知,可以加计扣除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都是不能加计扣除的。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