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主要分两种情况:
1、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按照“股权转让书据”交纳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该税率已经由1‰调整为3‰.
2、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
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并且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
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股权转让需要缴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它并不承担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和纠纷,最终目的是质押权人实现回收给出质人的借款;股权转让是一种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受让人已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承担公司的债务。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