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发包时间是指依合同规定,承包单位开始竞标的时间。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个人是不能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业务的。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允许由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但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独立发包。
2、桩基工程需要以下资料:
3、(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4、(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
5、(3)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6、(4)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复检报告。
7、(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8、(6)桩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及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单及施工记录。
9、(7)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10、(8)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11、(9)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1、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建筑工程发包实行以招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3、禁止发包方与承包方联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