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离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若一方当事人属于再婚的,则应当提交离婚证交由办事人员进行审查,用于证明当事人于结婚登记之时无配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不需要上交,再婚是要离婚后再婚的一方出示离婚证明,而不是上交。
再婚需要了解你们(或协议)离婚之后,是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话,在法律上仍没有离婚。
如果办理了离婚登记,再婚的话,需要带离婚证和相关的身份证明,双方亲自办理。
1、再婚离婚证一般会收回,但有的情况下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
2、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
3、【法律依据】
4、《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