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是作为被告的,而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因此,代位权诉讼中,可以通知债务人,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要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的举证方法及相关证据为:
1、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
2、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
3、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但是在债务人不进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当做次债务人进行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向担保人提起诉讼,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及时的要回债务。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