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捐赠给福利院的货物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只要单位或者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了服务,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视同销售。至于对外无偿提供的服务是由自己提供的还是委托第三方提供的,则不是视同销售需要考虑的因素。进一步讲,如果一个纳税人向其他纳税人外购服务,再把这种外购的服务对外无偿赠送,仍然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增值税应税业务,视同销售就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分录: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