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