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特定的情形下申请,且应当在离婚时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4、(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5、(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6、(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7、(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8、(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可以申请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