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二)有明确的被告。
3、(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依据】
6、《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二)有明确的被告;
9、(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0、(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