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与建设、设计、施工等一系列监督部门,看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叫竣工验收。那么竣工验收前8大专项验收顺序有哪些?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吧。
一、竣工验收顺序
1、检查建设工程有无按批准的文件建成,其配套设施是否与主体同步建成;
2、检查质量是否与国家和铁道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符;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调试、国外引进设备是否按照合同完成;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消防、安全防护等设施是否按批准文件建成,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
二、竣工验收程序
当工程符合验收条件时,承包人需报送竣工申请报告,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待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签认单位工程验收证书。确保安全后,才可以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文章结语:关于竣工验收前8大专项验收顺序和程序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2、【法律依据】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双方没有约定竣工时间确认的标准,也不能共同确认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则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均在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往往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比较容易确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常发生争议。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不是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也采用这种约定,可以防止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由此条例不难看出,竣工验收是由其开发商组织但是并不是自己验收。但是参照《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非常简单,即只要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即可。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差别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适用不同法律、采用不同竣工验收标准,就极可能对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时间认定完全不同,由此导致裁判结果迥然相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