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验收和竣工验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那么五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五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1、这两者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五方验收在监督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在当地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监督管理的五方进行验收的相关工作。竣工验收主要就是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验收项目目合同当中的具体要求是否合格,以及工程整体的建设质量是否合格等。
2、这两者的验收对象也是不一样的。五方验收其实是验收的一种方式,并且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勘测单位、规划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而竣工验收并没有明确的表示验收对象是什么。
以上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区别,除此之外,这两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都是一样的。
二、验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水路验收工作主要是看水管当中的水是否是能够正常流通的,是否有漏水的情况,而且要仔细的检查地漏是否存在泛水的情况。
2、电路在进行验收的时候,主要就是通过开关来控制一下照明和通电的工作是否是正常的,最好是使用比较专业的试电笔,对于每一个插座进行试验,看插座是否是能够正常通电的。
3、油漆在进行验收的时候,主要是看表面的颜色是否存在差异,同时还要看一下外表是否是平整润滑的,有没有刷纹的痕迹,墙面的乳胶漆是否出现裂纹或者是起皮的情况。
4、墙砖和地砖在进行验收的时候,需要看一下表面是否是平整的,是否有开裂或者是崩角的情况。还要使用小锤子轻轻的敲击一下,看墙面是否有空鼓的情况。
三、验收的主要程序
1、当整个建筑工程达到了验收条件的时候,作为承包人就可以申请验收报告了。
2、并且监理人在收到申请报告之后,需要根据报告当中的相关内容,按照不同的情况来进行验收。
3、如果合同当中的工程并没有全部竣工,那么需要投入到施工期运行当中的工程都需要保证验收合格,能够确保在施工期之内可以安全地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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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2、【法律依据】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双方没有约定竣工时间确认的标准,也不能共同确认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则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均在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往往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比较容易确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常发生争议。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不是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也采用这种约定,可以防止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由此条例不难看出,竣工验收是由其开发商组织但是并不是自己验收。但是参照《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非常简单,即只要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即可。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差别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适用不同法律、采用不同竣工验收标准,就极可能对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时间认定完全不同,由此导致裁判结果迥然相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