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结束了之后,需要通过验收的过程,那么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哪个先?
一、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哪个先
1、工程结束了之后,需要通过验收的过程,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了验收项目以及验收的小组不同,验收的流程也不同。先要经过竣工验收,再进行综合验收,因为它是将多个主体采取独立组织实施的项目,把它化为一个整体,再集中时间进行验收。
2、先要通过竣工验收,再经过这个流程,完工之后,要上交报告,然后申请验收,接下来再通过工程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3、经过治理之后,再通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环保单位、消防单位的统一验收,最后再经过联合验收。需要得到所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拿到工程质量的保修书,符合法律、法规,拿到相关的文件,才能够交付使用。
二、关于联合验收的相关问题
1、如果最终达到了联合验收的过程,限期在受理之日的12工作日之内就要完成。这里面还不包括验收整改的时间,接下来需要由相关的负责单位对于联合验收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并且工程项目在所有都应达到验收条件之后,需要申请联合验收,统一提交上报的资料,并且要进行信息共享。
2、后期形成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提交书面的承诺,并且要限期补交。接下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完成申报的材料,并且需要反馈到建设单位。
小编总结:工程结束之后需要通过验收的过程,验收也有很多的不同,所以验收的顺序时间都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掌握好,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解决进行修复、整改,最后才能够达到验收合格的目的。
1、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2、【法律依据】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双方没有约定竣工时间确认的标准,也不能共同确认竣工日期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则以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日期一般均在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往往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比较容易确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工程往往不能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造成实际竣工日期常发生争议。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在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时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不是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也采用这种约定,可以防止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由此条例不难看出,竣工验收是由其开发商组织但是并不是自己验收。但是参照《建筑法》的“下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竣工验收的规定非常简单,即只要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即可。由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差别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适用不同法律、采用不同竣工验收标准,就极可能对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时间认定完全不同,由此导致裁判结果迥然相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