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但双方好合好散,办理解除合同事宜快捷、顺利。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不能提前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损失。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常犯的错误是把“书面通知”混淆成“辞职申请“。
三、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依法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1、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2、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所谓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③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依据】
7、《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0、(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