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未满结婚年龄;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
4、非自愿结婚,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2、(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上述情况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