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生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
1、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是: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5、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