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合同债权的特点是: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合同法》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2、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3、债务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4、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