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税金计入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税金应该是销售产生的税金,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还有它们的附加税和增值税入增值税科目。消费税和附加税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销售货物产生的税金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一般销售货物的分录是: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销售材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
产品销售是指报告期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实物数量。它反映工业企业生产成果已经实现销售的数量。
为了进行销售业务的核算,工业企业设置了“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销售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增值税户计入销售费用,营业税户计入营业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