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在用人单位扣押一个月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未发放工资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禁止扣押员工证件、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收取劳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发生上述行为时,单位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相关风险,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均不得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单位合法安排加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及工行协商一致,征得劳动者及工行同意;
2、必须是由于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3、安排加班,一般一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但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