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3、(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8、另外,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等等。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财产获得的时间,如果是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双方是否有特殊的协议,如果有协议约定什么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财产是属于单方个人财产的话,按照协议来处理。
1、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3、(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6、(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