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证的一般程序公证。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审批。5.出证。
公证遗嘱的遗嘱人可以撤销。
1、遗嘱人可以通过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撤销已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经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申请撤销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撤销。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1、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自己原来订立的遗嘱予以撤回,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5、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必须要有立遗嘱的能力。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