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等。
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就不能实现对债权的担保,而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着房产被没收的风险,不办理抵押登记一旦被人恶意利用,故意制造恶意诉讼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没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政策研究室、法院、检察院、台湾工作办公室、统一战线工作部、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侨联、残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编办、市政法机关、市政府委办局。
由市委办公室、市委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