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有:2、3、5、7、11、13、17、19、23、29、31、37等;合数有:4,6,8,9,10,12,14,16,18,20,21,22,24,25,26等。
合数指自然数中除了能被自1和本身整除外,还能被其他数(0除外)整除的数。与之相对的是质数,而1既不属于质数也不属于合数,最小的合数是4。其中,完全数与相亲数是以它为基础的。
质数又称素数,有无限个。
质数定义为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
不存在既是质数又是合数的数,质数是指除了1和这个数本身没有其他的因数,合数是指除了1和这个数本身还有其他的因数,是两个对立的概念,没有重合的范围,所以不存在既是质数又是合数的数。
质数与合数的产生是人们在做人配的时候发现有的数能够被几个数等分,例如8可被2、4等分而不产生余数。另外一些则不然,只能够分成一堆或者是几,例如7只能分成7或者7堆而没有剩余。还发现所有的能够几种不同的等分而无剩余的数都是有哪些只有两种分法的数相称得来的,例如8=2×2×2.根据这个特征把只有两种分法的数视为“元素”,称为素数(中学成为质数),而把有两种以上分法的数叫做合数。后规定只能被自身和1整除的数为质数,其余为合数。
质数:2、3、5、7、11、13、17、19、23、29、31、37、39、41、43、47、51、53、57、59、61、67、71、73、79、83、87、89、97。
剩下的就是合数,如下:
合数:4、6、8、9、10、12、14、15、16、18、20、21、22、24、25、26、27、28、30、32、33、34、35、36、38、40、42、44、45、46、48、49、50、52、54、55、56、58、60、62、63、64、65、66、68、69、70、72、74、75、76、77、78、80、81、82、84、85、86、88、90、91、92、93、94、95、96、98、99、100。
1-100之间有:25个质数,74个合数。
1、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的数有0和1。质数又称素数。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自身以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就叫做质数,否则就称为合数。
2、质数具有许多独特的性质:质数p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p。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质数的个数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