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如下:(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3)妥善保管的义务。(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2、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3、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4、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5、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6、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7、【法律依据】
8、《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2、行纪行为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给其报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