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地下车位有些有产权,有些是没有产权的。
2、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上,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的产权年限为70年。
3、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4、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5、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有产权的小区车位可以办产权证,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2、因此,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可以买卖。
3、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4、(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5、(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6、(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说明,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首先要保障业主的停车需要,即物业服务企业在安排和管理小区停车库位的时候,必须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公司不让停车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小区没有车位供业主停放时,让车辆进入小区,就有可能会破坏小区的正常秩序,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甚至使得一些车辆违法违规停放进消防通道这些禁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让车辆进入小区是合理合法的。与此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共同委托的管理人,若管理人因为车位问题而侵犯了业主共同的权益,业主可以据此维权。综上,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有车位但拒绝停放,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依法通过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