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得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对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商誉也不予确认,而是一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贷差,一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2、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
在吸收合并的应税合并中,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视为税法承认该商誉的价值。由于此时不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若此商誉后续发生减值,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会计年度期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即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计提之后。不能够转回。其计提的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负商誉与商誉相对,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形成负商誉的原因与形成商誉的原因正好相反。在实务中,负商誉的出现往往是因为被并企业存在一些账面上未能表态的不利因素,如企业已出现经营不善的端倪,已存在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经营活动,导致以后各项利润下降,现金流入减少,从而使合并双方的成交价格低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从实务上看,负商誉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方法一(1)在记录购进的可辨认净资产时相应调低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即按比例冲销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流动资产价值,直至其价值为零。如果还有差额,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账户,并在规定的有效内进行摊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就规定了这一处理方法。方法二(2)合并时所购进的可辨认净资产仍按其公允价值计价,不作任何调整,投资成本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全部记入“递延贷项-负商誉”账户,在一定的期间内将其转为各期利润。这一处理方法可简化会计处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