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层次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离婚财产反悔期限是一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算。超过一年,法院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另外,如果案情简单,《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若一方当事人对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的,可在1年内提出重新分割,即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协议,但提出的理由应当是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2)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原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在发现后的2年内提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