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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4-01-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骏哲桑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在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订立遗嘱有哪些法定形式

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

只要是公民合法地处理财产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都予以认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当然各种遗嘱要想生效还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如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才成立等等。

订立口头遗嘱有哪些程序

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