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可以司法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老赖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借款人(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判决后,欠款人(债务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会被拘留、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然,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要让大家失望了,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无法证明老赖将财产转移给了子女,则子女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当然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如果是未成年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人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1)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账户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大额存款,且不能说明存款的合理来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与其监护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监护人支配使用的。
老赖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来说只是被限制高消费,并没有明确说不能出境或出国,如果确实有什么事情要办也是可以出国的,所以老赖也能去香港,只是有些地方对于老赖限制的比较严格,即使有港澳通行证也是不行的。
所以老赖能不能去香港还要看人民法院的具体限制情况,如果通知了各地出入境机构,那么是无法出入境的,当然了被限制后若要出境办事等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