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的某项业务并没有实际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则是因为某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应该是计算销项税额,不是进项税额。
符合视同销售的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公允价值*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职工宿舍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
短缺商品经查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