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1、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
3、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
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以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就是说,从合同成立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成立,效力的从属性就是从合同要具有效力,首先得保证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必须有效才行。内容上的从属性同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也是效率上一致。必须是附属于在主合同就是借款合同上,主合同如果无效,消灭或者说主合同已经履行完了,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也就是从合同也就一并无效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是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解困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取得的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