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是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能同时享受的,生育津贴就是工资性的补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并不能划等号,它们本质是不一样的。
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这部分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2、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公司给发的工资,这部分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