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意味着国家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征收公民的财产,而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如果国家拒绝支付或者支付标准过低,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它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处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这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中国公民到以下国家免签:圣马力诺、塞舌尔、毛里求斯、巴哈马、斐济、格拉纳达、萨摩亚、海地、牙买加、多米尼克、安提瓜和巴布达、印度尼西亚、韩国济州道地区、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塞班岛)、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等等。
2、过境免签即外籍人士过境免签政策,是世界各国实施的免签制度中的一项内容,是指外籍人士依据过境国的法律或有关规定,从一国经转该过境国前往第三国时,不必申请过境国签证即可过境,并可在过境国进行短暂停留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