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生活中,对于证件的保管是相当慎重的,因为它涉及到自身权利的维护,所以我们一般会收起来,特别是房产证。但如果房产证不小心丢失,进行补办需要哪些手续呢?接着就来看看吧!
一、持有人需先到房产局进行补办申请,并开具一份证件丢失证明;二、带着证明,到指定报社进行登报声明证件的遗失;三、见报后,半年内无异议的话,则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部门进行房产证的补办手续;四、上门进行测绘,出具图纸,进行入档登记;五、进行审核,无误后,制作新证,通知持有人到相关窗口领证。
其中房产证不小心遗失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补办,这时持有人需写份书面的遗失证明,其中包括房产证丢失的原因、地址和时间,另外还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坐落地址、产权持有人的信息等。当书面证明写好后,就可携带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和材料到房管部门的证件遗失窗口进行办理。接着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所交纳的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将会开具一份证件遗失声明给到申请人。
然后持有人只需将这份声明给到相关的报社,进行房产证遗失的登报,没有任何异议的话,持有人直接带着这份报纸,所需材料证件,到房管局进行补办申请。填写好相应的表格,接着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并上门进行房屋测绘,将详细信息备案入档后,进行证件的制作,再通知持有人持单,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新的房产证。
另外补办房产证时间的长短直接取决于报纸声明时间的长短,也就是六个月的期限,另外房管局的办理效率也会影响取证时间。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房产证丢了可以补办。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