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知识

雇员受害该怎么办(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

时间:2022-03-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玉轩

1、雇员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的特殊侵权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作为规定在其项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雇员受害时,应向雇主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5、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受害该怎么办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

雇主与雇员责任问题如下: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因此,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所谓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劳务关系中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发生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此类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务关系,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有关劳务关系中雇员受到伤害时确定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前,只能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它的劳务关系中发生因损害的只能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

司法雇员是什么编制,司法雇员属于非编制

1、司法雇员是统一招考,招录进检察和法院系统的,协助法官和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没有编制,但是区别于临时工,待遇和保障比临时工好。

2、其实,自国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不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所谓临时工。

司法机关通过社会化用工方式使用的聘用人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法院的用工标准招录人员,派遣到法院工作;另一种则是由法院直接作为用工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择优聘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雇员受到损害雇主是否应当赔偿

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