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小区,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指在市区内、具备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市民住宅,并且为业主提供了很多的公共服务设施,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吗?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呢?别急,下面我就针对这两个疑问,来为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1、 绿化及小品(比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以及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比如:围墙、摄像头、护栏以及园区大门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下水渠道、管井、管道阀门、雨水管以及污水篦子等)
7、公共配电设施(配电箱、电力管井、电闸箱以及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以及派接室等)
9、公共健身以及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以及共用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单元门厅以及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的归属,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
一、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来分析,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道路、绿地、电梯、楼梯、走廊以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小区不可缺少的,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实际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中,无论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停车场、会所以及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与业主生活有很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公用设施,还不足对业主的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设施,业主不至于无从使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设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房面积中。因此,允许开发商在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二、《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建筑物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处分等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1、公共设施可以分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文化娱乐、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邮政电信、商业金融服务、社区服务等。具体包括:绿化、垃圾桶、水池喷泉、公共座椅、公共配电设施、公共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公共安全设备如围墙、摄像头、栏杆等。
2、公共设施是由公共政府提供属于社会的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劳务。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
小区共用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共用面积分摊原则如下:
1、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2、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3、商、住、办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房型分隔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或房型分隔的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全幢公用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层),然后再分摊各自公用建筑面积。
4、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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