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卖不掉房产的会以物抵债,就是指将房屋转换成现金价值,再与债务做比较,多退少补之后房屋归原债权人。
注意施行以物抵债的要满足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
5、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司法拍卖的标的物出现流拍的,拍卖机构可以继续拍卖,如果超过三次流拍的,可以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或者折价变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4、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5、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1、法院可以异地查封房产,法院执法不分地域性,可以异地查封房产。对于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诉前保全或者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房产。
2、查封房产属于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且是不分地域的。
1、分割时首先要看房屋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如果是个人所有财产,则还是由个人享有。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1)一方的婚前财产;
4、(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6、(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7、(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