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枪决和注射死刑。
2、【法律依据】
3、《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4、(一)管制;
5、(二)拘役;
6、(三)有期徒刑;
7、(四)无期徒刑;
8、(五)死刑。
9、《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0、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我国死刑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至于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法院,与被告人的意愿关系不大。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在执行死刑方式上的选择权。
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更能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也更容易得到死刑犯家属的认可,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1、是在执行死刑后立即进行火化。
2、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