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保险:提前了解香港保险,如有意购买,预约好保险代理人在香港保险公司签约。
2、与业务员沟通:与保险代理人会面,代理人会再次解释产品内容,确认无误后,即进入香港保险公司的验证程序。
3、确认投保:由香港保险代理人引导签署香港保险文件,签署无误后,随即在香港保险公司的交费处完成缴费,之后整个投保过程就完成了。
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良好的经营环境也给了香港保险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相较於内地保险,香港保险产品具有非常良好的价格优势。更低的死亡与重疾发生率、更低的企业税率、更低的退保率、更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都为香港保险的价格优势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所有看上去“更便宜”的内地保险产品,对比参照的香港保险一定不是同类产品,是有误导倾向的对比销售手段(如,用不含身故赔偿责任的内地重疾险对比包含身故赔偿的香港重疾险,或用不分红的内地保险产品对比同样保额有分红的香港保险产品。分红,就是保费投资产生的盈余进行分配,内地保险公司是把70%的可分配盈余给保单持有人,自己留30%;儿香港保险公司将其中的90%分给保单持有人,公司股东只剩10%。
1、与国内相比较低的保费。保险公司的保费是建立在给定的死亡率和预定利率基础上的,香港人均寿命比内地高,整体出险概率较低,自然地费率更低,所以保费更低。选择购买香港保险,投保者就可以获得较低的保费。
2、具备分红的权益可看通货膨胀。香港重疾险有一很大的优势,就是分红以及保额递增,有分红以及保额递增可以通过持有保单合理应对通货膨胀。
3、保障范围较广。香港保险公司大多是跨国企业,服务遍布全球多地,香港保险公司可以为受保人提供全球服务。与国内的保险公司相比,香港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操作更加容易一些。
香港法院的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