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于一个小区内,都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是站在业主的角度上,保障业主的各方面权利,而其也会产生不良的后果。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良后果有哪些,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是怎样的,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立业主委员不良后果有哪些
1、虽然法律中对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定性,但是依旧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2、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模糊定位,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3、业委会是属于道德化的公益组织,其决策权及决策能力会导致陷入两难境地;4、小区业主缺乏意识,没人愿意干,而干的没人支持。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是怎样的
1、业主委员会从推举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15天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其文件包含以下几个:
①前往当地的房地产部门,提交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申请书,并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②带上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名单,前往房管局,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申报并登记。
③向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申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2、房管局的相关部门在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申请之后,需要在15天内,完成业主委员会的登记事宜。
3、如果说申请者提供的条件不符合的话,工作人员将驳回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不良后果有哪些,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流程是怎样的,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成立业主委员会,需前往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而且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有好处的,但也存在弊端的哦。
1、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业主委员会成员是该有补助或补贴的,但不享有工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2、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3、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