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4、(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5、(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6、(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7、(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8、(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9、【法律依据】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请上诉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三年之内不得申请驾照的情形,有如下10种:
1,身体状况暂时不允许的。包括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有吸毒史或戒毒史的。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因酒驾被吊销行驶证未满五年的。
6、因酒驾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其他原因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