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林地补偿标准由当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沟渠、养殖水面、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调整系数计算。
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
1、用材林地,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伐期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2、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照有收益经济林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0%至70%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