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2、(1)平等原则,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3)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4)等价有偿原则,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5、(5)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
6、(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依据】
8、《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9、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民法的范围要大于《民法总则》,是一定社会调整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总则》只是民法中的一部法律规范。
1、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依据《民法总则》
2、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3、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4、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5、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