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涉嫌欺诈或胁迫,就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
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婚前协议书是男女双方为结婚签订得合同,于婚前签订,婚后生效的书面协议。
2、签订婚前协议书能有效的对对方以及各自的财产和债务做好划分,避免婚后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后,产生的财产纠纷。
3、所以婚前协议书一般都是在婚前进行签订的。
4、【法律依据】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财产婚后归属情况。
2、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责任规定。
3、双方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分担情况约定。
4、婚后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制。
5、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订立婚前协议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婚前协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婚前财产的具体信息、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婚前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时间等信息。
3、针对子女抚养权:
(1)在协议离婚中,婚前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的约定,在离婚时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
(2)婚前协议属于特殊性质的合同,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