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现在是越来越多的新政策出来,所以不管你们在什么时候政策还是要了解清楚才行,这样办理起来才会比较容易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总结:关于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在办理前还是了解清楚当地一些政策,这样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特别适合。
“农村宅基地盖房新政策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该政策包括总则、村镇规划(垂直分户2-3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4-5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住房设计、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施工等内容。”
农村宅基地买卖条件如下: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在集体内流转,是可以互换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