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重庆当地居民;
2、自建房地址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可以是借款居住地址或经营场所地址;
3、所建房屋要有村镇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书;
4、借款人要有一笔自有资金,并且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可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
6、借款人应在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1、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及以上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有不低于房屋总金额30%的首付款。
4、申请人征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能够满足房屋贷款金额的要求,若是账户余额不足,只能申请组合贷款。
6、申请人同意将所购房屋进行抵押。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信用状况良好;
4、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5、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6、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1、申贷人可以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贷人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
3、申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
4、申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申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申贷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贷人可以提供重庆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