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地税局代收。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省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时,一般都会规定: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50%。
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到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80%以上的县区,开展了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工会的经费的筹集是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l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1、这要看工会经费有没有序列在财务报表中,如果没有序列,财务数据真实反映,则不属于偷税漏税行为。没有工会也要缴费,缴费单位在征期内未缴、漏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催缴无效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缴纳滞纳金。
2、《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