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2、【法律依据】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5、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6、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9、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0、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农村房屋允许出租。
2、农村房屋属于宅基地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出租的。
3、【法律依据】
4、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在集体内流转,是可以互换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