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个人离婚之后,关于名下的房产,一定要做好分割手续,而如果是在结婚之后,这套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离婚之后怎么分配?
一、婚后房产父母出资离婚怎么分配
1、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房子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离婚时候就不参与分配。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就要按照共同财产来分配。如果父母出了一部分资金,婚后小两口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一般是归登记方,而登记方需要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而如果没有相关的说明,就会认定是共同的,离婚的时候会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划分,尤其是如果这套房子是贷款买的,夫妻双方都参与了还贷,房子判给一个人,另外一方因为参与了房贷,给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3、所以关于父母出自离婚的房子如何分配,要注意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房产,最后要将房产做一下公证手续,或者双方写一个婚前的协议,交代这套房子具体归属于谁。万一以后离婚了,房产的分割就不会存在纠纷了。
二、房子怎样才能够算婚前财产
1、在中国,结婚和买房是头等大事,根据婚姻法,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的,只有在婚后取得的房子、车子、存折等等,才需要参与共同分割,所以婚前买房写的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2、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参与共同还房贷,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将房子归属于一方,对于另外一方需要进行补偿。
小编总结:关于离婚分割房产的问题,因为有不同的案例,每一种情况不同。分割房产的时候也会有所不同,并且法院判决的时候也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6、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7、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分割是分为以下情形: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房产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属于一个人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